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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、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重大调整

119482020-07-01

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、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重大调整


原标题: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、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重大调整 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 实际税负超过15%部分予以免征


三亚新闻网7月1日消息(记者 蔡炳先) 6月30日,三亚日报记者了解到,财政部 、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,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、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进行重大调整。


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明确,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、现代服务业、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增长比高取得的所得,免征企业所得税。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,新购置(含自建、自行开发)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,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(含)的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;新购置(含自建、自行开发)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,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,可以缩短折旧、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、摊销的方法。


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明确,一、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,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%的部分,予以免征。二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(包括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)、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。三、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。四、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,由海南省商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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